
正定县广霞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侵犯“阿迪”“耐克”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005号
当事人:正定县广霞日用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C5ECF2T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商品市场3层B33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广
2024年7月18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立卷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统一受案号:13018520230009020)及案件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移送的案卷进行了复核,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在案卷检察意见书(石鹿检刑行意〔2024〕30号)中显示:在办理孙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7月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综合执法大队承办。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7日,对当事人孙广进行了两次询问,2024年8月13日,对陈艳霞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10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至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8日,因案件复杂,经集体讨论决定再延长办案期限90日至2025年2月12日。案件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材料以及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中,发现该商行已经停止经营;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间,在石家庄市正定小商品市场3楼B3区3319号经营的“时尚运动”门店内,孙广雇佣店员以7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万斯、亚瑟士等品牌鞋服,销售总额为30559元,获利约一万元。2022年4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在正定县广霞日用百货商行的门店及库房内发现了耐克鞋958双、耐克乔丹鞋64双、耐克短裤15件、耐克T恤56件、匡威鞋212双、阿迪鞋338双、阿迪长裤10件、亚瑟士鞋131双、范斯(VANS)鞋287双。当事人孙广无法提供上述鞋服厂家的地址、进货的快递单据、进货发票、发货地址。
经查,当事人库存的耐克鞋958双、耐克乔丹鞋64双、耐克短裤15件、耐克T恤56件、匡威鞋212双、阿迪鞋338双、阿迪长裤10件、亚瑟士鞋131双、范斯(VANS)鞋287双,经上述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被查获的鞋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鞋服均是从微信中联系一名“老马”的男子处购进,因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无法追溯。经河北瑞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服,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总计189375元,查封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全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7月8日,孙广主动交出违法所得30559,并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因此判定该案违法经营额为已售出的涉案物品30559元加未售出的涉案物品189375元,共计2199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立卷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统一受案号:13018520230009020)及案件相关材料,证明(1)当事人正定县广霞日用百货商行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间,在石家庄市正定小商品市场3楼B3区3319号经营的“时尚运动”门店内,孙广雇佣店员以7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万斯、亚瑟士等品牌鞋服,销售总额为30559元,获利约一万元;(2)2022年4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在正定县广霞日用百货商行的门店及库房内发现了耐克鞋958双、耐克乔丹鞋64双、耐克短裤15件、耐克T恤56件、匡威鞋212双、阿迪鞋338双、阿迪长裤10件、亚瑟士鞋131双、范斯(VANS)鞋287双;(3)当事人库存的耐克鞋958双、耐克乔丹鞋64双、耐克短裤15件、耐克T恤56件、匡威鞋212双、阿迪鞋338双、阿迪长裤10件、亚瑟士鞋131双、范斯(VANS)鞋287双,经上述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被查获的鞋服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上述鞋服均是从微信中联系一名“老马”的男子处购进,因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无法追溯;(4)查封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服,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总计189375元,违法所得为30599元,查封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全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4年7月8日,孙广主动交出违法所得30559元,并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案违法经营额为219934元;
2.当事人孙广询问笔录2份、陈艳霞询问笔录1份,证明 (1)孙广与陈艳霞是夫妻关系;(2)当事人销售“耐克”“阿迪”“范斯”“亚瑟士”等品牌鞋服的事实,并于2022年4月案发后停业的事实;(3)当事人孙广无法提供上述鞋服厂家的地址、进货的快递单据、进货发票、发货地址;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艳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和陈艳霞的主体身份、孙广是经营者;
4.当事人孙广病例复印件4份、陈艳霞病历复印件1份,孙广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三角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一份,证明当事人孙广和陈艳霞,因重大疾病确实生活困难,家庭支出较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已核查属实。
2025年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万斯、亚瑟士等品牌鞋服,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间在石家庄市正定小商品市场3楼B3区3319号经营的“时尚运动”门店内,孙广雇佣店员以7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万斯、亚瑟士等品牌鞋服,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依据: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重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孙广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2024年7月跟腱断裂,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其爱人也患有糖尿病等疾病,生活条件确实困难,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较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21993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