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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乐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规倾倒渣土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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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三里屯罚决〔2024〕025号
名称:河北乐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XJ6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坤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92号春天广场5楼508号
2024年12月11日,经正定新区城市管理局移交,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12月5日在新城大道与恒阳路西北口违规倾倒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违规倾倒渣土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43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账号91300701002325111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正字第01050032号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