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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铜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5-05-08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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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5018

当事人:李振铜(身份证号码:130123************

根据正定县新城铺人民政府移交案件材料,本机关于202538日对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52101554分,在正定县新城铺镇东白庄村村南处,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共9.66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5年公布)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5年公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第635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429日  

本文书于2025429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